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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某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3173号原告: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官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荣明,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池,男,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韵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