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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念峰、孙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念峰,孙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1990号申请人:张念峰,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孙凤,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张念峰与被执行人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3440号民事调解书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之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案张念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