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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6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浙江卡特兰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浙江卡特兰纺织有限公司,周腾,黄玉林,诸暨市诺贝尔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68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4625173—5。负责人:王卓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卡特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市南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9205563—1。法定代表人:周腾。被执行人:周腾,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黄玉林,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诸暨市诺贝尔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七家弄村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9096350—5。法定代表人:马焕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8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第二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卡特兰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王家井镇王家井村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2017年6月17日,第三人郭燕(公民身份号码:)以11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郭燕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的目的难以实现,故应依法重新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重新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卡特兰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王家井镇王家井村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15)第91800430号];二、买受人郭燕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三、原买受人郭燕(公民身份号码:)不得参加竞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