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惠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373号被执行人林惠文,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清镇。被执行人林惠文污染环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6)浙10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林惠文因交纳罚金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以及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按照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截止目前,款项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现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故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4执3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陆金镔执 行 员 应 益执 行 员 李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