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017)黑1005财保58号夏增生李之全与蔺国涛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增生,李之全,蔺国涛,韩秀红,权立刚,赵惠艳,伊永波,卢全国,石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财保58号申请人:夏增生,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人:李之全,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请人:蔺国涛,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申请人:韩秀红,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申请人:权立刚,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申请人:赵惠艳,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伊永波,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卢全国,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石晶,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蔺国涛、韩秀红、权立刚、赵惠艳、伊永波、卢全国、石晶银行存款240万元予以冻结,如款额不足查封同等数额的财产。申请人夏增生、李之全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人夏云飞、张帅以其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蔺国涛、韩秀红、权立刚、赵惠艳、伊永波、卢全国、石晶银行存款240万元,如款额不足查封同等数额的财产;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夏增生、李之全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函明确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蔺国涛、韩秀红、权立刚、赵惠艳、伊永波、卢全国、石晶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三、查封担保人夏云飞、张帅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四、查封担保人夏云飞、张帅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五、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亚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