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赣珠水泥厂与江西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珠水泥厂,江西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655号之一原告:江西赣珠水泥厂,地址: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厂长。被告:江西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法定代表人:敖某某。原告江西赣珠水泥厂与被告江西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赣珠水泥厂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珠水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920元,依法减半收取5460元,由原告江西赣珠水泥厂负担。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