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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汉举与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许埠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举,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许埠村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556号原告:李汉举,男,1950年12月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许埠村委。地址: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许埠村委。法定代表人高治才,系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忠,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汉举与被告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许埠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汉举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私下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李汉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举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李汉举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王付增人民陪审员  李松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