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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执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绍军与崔俊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军,崔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1执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绍军,男,1964年生。被执行人崔俊伟,男,1974年生。本院在执行王绍军与崔俊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俊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崔俊伟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银河街7*号建筑面积为8*平方米的商品房住宅一处,产权证号1***。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春禹审判员  王铁军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