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执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绍军与崔俊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军,崔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1执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绍军,男,1964年生。被执行人崔俊伟,男,1974年生。本院在执行王绍军与崔俊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俊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崔俊伟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银河街7*号建筑面积为8*平方米的商品房住宅一处,产权证号1***。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春禹审判员 王铁军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