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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鑫霸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鑫霸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催1号申请人沈阳鑫霸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号9-9。法定代表人艾伟,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沈阳鑫霸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沈阳鑫霸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30005122655729,票面金额32,410元,出票人沈阳鑫聚成风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36×××85,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本部,出票日期2017年1月13日,背书人大连赛夫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即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鑫霸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沈阳鑫霸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姚 宏审判员 邱振华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娇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