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柴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柴博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126号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峰,系该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柴玉东,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柴博文,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淅川县。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柴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谢蕊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