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金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3刑初288号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原沂源四联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沂源县南鲁山镇南流水村三区24号,捕前租住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南麻一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辩护人侯可玉,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沂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慧、耿杨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侯可玉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因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利用其经营的沂源四联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员工到沂蒙商城、农村大集等地发放传单以及利用业务员人脉关系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公开宣传,以月息2分或1.5分的高息,非法吸收390余名群众存款64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将该款用于沂源四联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开支、支付群众存款利息、高息出借给他人、淄博正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成立与运作等。2015年9月份以后,因资金链断裂,被告人王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群众利息及本金,后被告人王某手机关机失去联系,2016年2月28日被怀来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银行明细、权益卡、保证函、宣传单页、办案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病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孙某、李某、刘某、王某1、岳某、王某2、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焦某、申某、张某、宋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沂源源大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鉴定报告,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不否认,同意尽力赔偿被害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单位犯罪,不属个人犯罪。从四联公司吸收存款的过程及营业执照,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均能证实被害人均向四联公司存款,并未向被告人王某个人存款,每笔吸收的存款都向被害人出示了权益卡、保函等,都加盖四联公司公章。返还客户的利息也是公司财务人员制作表格,王某将款项打到出纳的银行卡中,由出纳存入储户账户并电话告知;2、犯罪数额问题,本案数额不应该认定6400余万元,是系多次转存累计的数额,实际数额2800余万元,对犯罪数额应当参照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部分来确定。对吸收存款中发放利息部分和业务员、经理自己投入的部分应当扣除后确定犯罪数额。业务员和区域经理收到的提成也是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3、被告人认罪态度比较好,有悔罪表现,应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王某以沂源四联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取得山东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在沂源县使用四联担保字号开展业务。2011年11月,被告人王某以王某1、亓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沂源四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联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建筑业、饮食服务业、化工业等进行投资(不含股权投资);投资信息、商业信息咨询(不含证券、基金、金融信息咨询)等,后经营范围变更为以自有资金对未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投资等。被告人王金文印制了宣传单及使用《四联月刊》宣传品,通过公司员工到沂蒙商城、农村大集等地发放传单以及利用业务员人脉关系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公开宣传零风险、高收益,以月息2分或1.5分的利息吸收公众存款。并设立了东里、中庄分公司,分别由孙某、李某负责,吸收公众存款后转入被告人王金文的个人账户。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吸收390余名群众的存款本金累计64297110.8元,已归还本金3583110.8元,累计支付利息、提成10539391.91元,未收回对外借款2754900元,支付房租及经营淄博正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成立与运作等其他费3444000元,案发前未归还本金累计金额2846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与王某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2014年4月15日王某个人购买了沂源县县城振兴路9号的10号楼D1-301室。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王某的银行存款101921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沂源分公司保单查询信息,证实2013年6月14日王某在新华保险公司投保(名称为“康福增额”),保费2872.8元,2014年6月14日、2015年6月14日投保(“附加个人意外险、附加意外伤害险”),保费分别为19元、50元。(2)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沂源胜利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查询确认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截止到2016年8月9日,王某某、王某13、翟某、王某在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沂源胜利路证券营业部没有查到以上人员在该营业部的记录;截止2016年9月5日,王某、王某某、王某1、翟某四人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北京分公司开户。(3)银行卡存取款凭条、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明细、沂源县房屋产权交易监理所产权、产籍证明,证实2014年4月15日王某某在沂源县房屋产权交易监理所登记在沂源县县城振兴路9号D1-301有一套建筑面积为134.74平方米的住房,购买房产的金额为60.6万元人民币,该款项从王某某尾号为0828的农行账户中转出。(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截止2016年9月7日,王某、王某某、王某1、翟某四人在大同银行无开户资料记录,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大同办事处无开户记录。(5)办案说明,证实王某曾经供述替王某2还过50万元欠款,警方经多次查找均未找到王某2,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涉及王金文对外放款人张某、王某3、陈某、杨某、张某、唐某、苗某等人,经警方多次查找均无法找到;王某、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在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6)山西省大同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病例二份,证实2016年7月20日王某某入住大同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17天,经诊断为癔症性精神障碍,2016年9月2日王晓琳再次入住大同市第六人民医院,经初步诊断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7)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孙某尾号为5915的农行卡(时间2012.5.29-2015.9.1)存款及取款的明细,与孙某的供述相印证;王某某尾号为2564中国银行交易明细;王某尾号为5180沂源县农村信用社的银行明细,周某尾号为7909、6223的银行交易明细,李某选尾号为7813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交易明细,王某某尾号为5645、3127、李某选尾号为9803、周某为6506、秦某号为7196的银行交易明细;王某1、翟某、孙某、李某、亓某、王某2、王某某、秦某、王某邮政储蓄银行的交易明细;王某信用社银行卡、农业银行尾号为6319、2978的交易明细。(8)沂源县四联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沂源四联)工商注册情况、山东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四联)、山东正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淄博正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实沂源四联成立时间2011年11月6日,法定代表人王宗良,股东王宗良、亓庆忠,登记的经营范围无论变更前还是变更后均无可融资一项;山东四联成立时间2010年8月10日,法定代表人韩颖,股东高圆圆、姚元祥、杨坤玺、张恩忠,经营范围变更前为非融资性担保,以自有资产投资及咨询,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诉讼保全等担保及以自有资产投资及咨询,淄博正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三成,经营范围投资咨询等。(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山东省沂源县公安局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沂源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了涉案的物证U盘、电脑主机、王金文的银行卡、沂源四联公司营业执照宣传材料及账目、借款合同等材料,并随案移送。(10)借款合同,证实沂源县中庄镇焦家上庄村杨成森借款21万,担保人王朝华、齐登才、陈传敏,该借款为可转让的债权;沂源县西里镇裕华村孙起军借款4万元,保证人孙启平;沂源县中庄镇列里村赵公泉借款5万元,保证人刘长宏,郭秀圣,并使用集体土地使用证作担保;沂源县燕崖乡燕崖村王明海借款5万元;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寨里村杨军借款3万,并由郑宇作担保;张家坡镇西王庄村张文明借款1万元,并用其凯马轿车作质押;沂源县南鲁山镇上土门村唐琦借款2万元,并用轻型箱式货车作质押,同时有陈维金作担保人;东里镇西村王清华借款7万元,无抵押,无担保;南麻镇西沙沟村高文借款1万元;无抵押,无担保;中庄镇东孝村苗纪梁借款8万元,并用作质押,并有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南鲁山镇上土门村张庆借款5万元,并由陈志水、陈维金担保,并用解放重型箱式货车作质押,并有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鲁阳路25号2号楼1单元301室周瑾借款3万元,并由董立学、丁秀文作担保;西里镇后西里村张仁吉借款20万,李春伟作担保人,并用沂源县城东苑居民小区源泰花园8号楼一单元302室作抵押,并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契证、及方正评估报告、房屋他项权证各一份;沂源县振兴路22号的陈新平借款18万,并用沂源县沿河西路73-1号9作抵押,提供契证、房产证、及方正评估报告、房屋他项权证各一份。(11)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证实沂源四联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成立,其经营范围明确规定不得经营集资、融资、金融、理财等相关业务,其法定代表人王宗良,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隶属公司提供业务联络、咨询服务。(12)沂源四联公司宣传单页,证实该公司宣传单页上显示四联公司只是作为担保人与投资人签订保证合同,称是一种新型理财模式,年回报率高。(13)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沂源四联公司与东里分公司的房屋租赁时间、租金的情况。(14)沂源四联担保新员工授课文档,证实向新员工介绍如何向投资者宣传公司性质及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称公司是经过政府批准的,专业经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15)沂源四联担保2012年乡镇分公司半年总结与下半年计划,证实沂源四联公司对2012年上半年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各个分公司重中之重是尽快建设好自己的团队,争取下半年中庄分公司增员满额为6-8名,东里分公司满额10-12名)。(16)账本三份,证实沂源四联公司部分账目情况。(17)日记本10本,证实四联公司员工记录培训内容。(18)沂源通讯,证实2016年5月4日的沂源通讯中沂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报案登记公告”。(19)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王金文在尾号为4208的沂源县农村信用社账号被沂源县公安局冻结资金101400元。(20)户籍证明,证实王金文的身份基本情况,没有违法犯罪记录。(21)权益卡、保证函、银行交易明细、短信等一宗,证实各参与人存款的数额、时间、期限等事实。(22)电子账目表三份,2016年1月7日秦超提供四联公司电子账目表19页,经核对与电子账目一致,证实东里、中庄、南麻业务经理自己及其介绍的客户资金数额。其中东里:孙振杰344.5万、胡本兰186.2万(胡本兰22万)、刘实业283.4万(刘实业28万)、张现霞90万(张现霞85万)、申士传114.7万(申士传78万)、宋增武211.1万(宋增武35万)、冯子存72.2万(冯子存20.2)、李俊花70.6万(李俊花23.6万)、张文时34万(全部为张文时自己的钱);中庄:李德选287.3万、焦方秋343万(焦方秋343万)、吕仕忠107.5万(吕仕忠11万)、李继伟154.1万(李继伟25万)、阮照才8万、张文红35.5万(张文红29万)、刘庆堂82.4万(刘庆堂13万);南麻:张宗礼18万(张宗礼10万)、齐庆福56万、王金利67万、谢海英114万(谢海英20万)、岳增亮52.2万(岳增亮6万)、周莉17.9万、王军太36万(王军太10万)、李芸7万(李芸4万)、张晓丛12万(张晓丛12万)、四联投资人信息一览表。(23)正硕公司的相关单据,证实正硕公司的开支情况。(24)借条、转款明细、委托投资协议书,证实王金文通过刘汝新、杜海法找到杜迟来,以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借条的方式向杜迟来借款3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固定收益15%,到期后实际利息17%,并由刘汝新、杜海法作为保证人的事实。(25)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金文被抓获归案的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丕京、王太军、齐秀美、张伟、徐纪文、鞠佃光、曹洪芝、耿中华、宋西加、宋西成、李德选、朱万峰、田金霞、牛玉法、任纪宝、李继伟、焦方秋、王朝海、李传媛、刘洪江、齐立桂、苗传云、齐登发、高丰亮、宋伟、牛启科、仁道玉、张士芳、朱时垒、邢继成、李淑奇、郑子为、吕春生、房龙全、牛玉财、刘光坤、吕花生、郑子华、郑子良、阮照才、张修娟、刘明学、周士东、司继孝、周庆祥、朱化庆、周庆法、司勉贵、董玉成、董学才、公维霞、刘长成、董学法、周贵田、李继友、李宝华、张文红、司振庆、吕爱生、王清华、赵玉刚、王维美、王兆吉、公培秀、李继元、李继平、应美东、刘庆梅、张苍义、张太蕾、杨恩珍、张宗礼、李芸、杜春生、谢海英、崔平香、刘纪海、张广增、冯学英、李学余、齐庆军、李安新、耿全生、王霞、张宗涛、亓庆全、杨本茂、陈永平、王永太、翟所英、张善芳、胡乃香、胡乃花、赵久霞、段会军、杨朝芬、翟慎军、张纪兰、胡本权、李具叶、翟慎生、杨恩静、胡本兰、翟所聚、魏新莲、包汉涛、江会、翟慎香、魏吉顺、宋希桂、胡乃波、牛庆顺、高宝英、任兆兰、潘玉珠、江玉国、翟所梅、杨洪利、刘兆来、江秀娟、翟乃福、张玉花、王京叶、任纪祥、李友宝、徐维莲、程元美、张新花、翟所沂、王增爱、何传芹、徐洪莲、支发香、尹作爱、王会林、李丙新、王彦花、孙振杰、王恒宝、王焕付、江秀花、何加安、徐志文、王彦德、王彦军、李俊花、文家英、文增祥、李春连、张志清、耿文竹、文明军、江东里、王永贵、付保花、王永芳、王学存、王端凤、宋西加、王希军、耿桂法、包彦全、李桂珍、隽霞、顾新红、沈月强/江秀成、王见满、范振水、崔玉生、孙光梅、朱胜禄、杨玉荣、宋增兰、王东财、郭战远、孙启英、孙金玲、杨玉芳、魏德太等人的陈述,证实各自参与存款的时间、数额及利息支付等事实。3、证人证言(1)证人秦超(四联公司的会计)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秦超到四联公司上班并担任会计。公司的运作模式是从客户手中吸收资金再借出去,根据账目记载,目前尚未还的投资本金共计28466000元(东里14067000元,中庄10178000元,南麻4221000元),账表均记录了投资人的姓名、金额及投资时间,公司的利息支付到2015年9月2日之后便没有再支付,公司在东里及中庄设有分公司,东里分公司的经理孙振杰,业务经理胡本兰,刘实业,张现霞等八人,中庄分公司的经理李德选,业务经理有焦方秋、李继伟等六人,南麻没有分公司,业务经理有张宗礼等人,业务经理每吸收一万元,提30元,分公司经理除上述提成外,还按片区所有吸收的总金额5元∕1万元再拿一笔提成,王金文到公司时,秦超就会统计打印相关的账表(利息提成一览表、客户信息表、业务量表、现金流量表、对账表、抽回续签表、投资明细表)给王金文看,这些会计账表也是从上任会计李芸处接过来,2014年的数据很全,2014年之前的数据不全面。(2)证人周莉(四联公司的出纳)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周莉到四联公司上班,公司的老板是王金文,经理王厚平、齐庆忠,会计秦超,出纳周莉,公司设有两个分理处,中庄经理李德选,东里经理孙振杰。公司的经营模式从客户手中吸收存款,利息1.5分,期限三个月或六个月,公司再将客户吸收到的资金放给需要钱的客户,具体放给谁,王金文从未和周莉等人说过。王厚平将会计计算出的利息打到周莉农信社账户,周莉再将利息打给客户,并电话通知客户。中庄、东里处的客户资金一般都是分理处经理直接转给王金文,公司客户的存款都是王厚平经手,周莉和会计不经手客户资金。2019年9月份后王金文基本不到公司了,公司出现问题,不再支付客户的本息。(3)证人齐庆忠(四联公司的后勤)的证言,证实齐庆忠负责公司打扫卫生,采购办公用品,2013年岳增亮辞职后,齐庆忠接替岳增亮办理借款业务,并负责收账。四联公司是2011年11月份成立,法人代表王宗良,是王金文的亲戚,公司成立不久王宗良因抢劫被判刑,但实际所有人王金文,公司注册时,王金文称其无法从工商局登记,用齐庆忠的身份信息注册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有五个人分别为王金文、王厚平、周莉、秦超、齐庆忠,并设有东里和中庄两个分理处,公司的主要业务系从群众手中吸收存款,然后高息放给需要用钱的公司或个人,该公司加盟的济南公司,沂源分公司刚成立时其与岳增亮到悦庄、张家坡、中庄、沂蒙商城等地集市上发过宣传单页,并向亲戚朋友宣传,分公司的两个经理下面还有一些业务员,业务经理领着业务员到本村、熟人跑业务(宣传公司正规、存款利息高、利息每月支付、向公司借款的人都是实物抵押、比较安全)。公司吸收存款月息1.5分,放款月息2分,另加每月1.5分的服务费。客户将存款存为定活两便存单给公司,公司给客户权益卡、保证函,客户留下电话及接受利息的银行卡卡号,出纳每个月给客户打利息。(4)证人王云飞(淄博正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主任,以下简称正硕公司)证言,证实正硕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王三成,实际老板王金文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5)证人张晓丛(东里分公司文员)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张晓丛应聘至四联公司,并分至东里分公司担任文员,主要工作把客户的存款信息输入电脑,每5天将存款情况发给李芸一次。(6)证人岳增亮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到四联担保公司工作,刚开始公司安排我去济南四联担保公司总部学习,公司开始正常做业务,没做成业务,后来公司就改成了直接从群众那里吸收存款,刚开始的时候利息是月息2分,后来变成了1.5分,吸收上来的钱,王金文借出去一些,借出去的钱是王金文吸收上来的钱,借款利息是月息1.5分,另外加上2分的服务费,但具体王金文借出去多少我没有数。2014年9月份的时候,王金文又联系我,让我到他在张店新开的公司干,我在那负责交电话费、物业费、开门关门。(7)证人许春光(盛煜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法人代表)的证言,证实王金文系许春光的表弟,2011年王金文成立四联公司开始陆续向许春光借钱,2014年7月之前的借款(大约有200万左右,都是现金往来,没有凭据)的本息已经还清,2014年7月之后至案发前,王金文又向许春光借款共计920万,归还该920万的利息共计515.75万元。(8)证人宋增武(东里分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王玉增、刘实业等人给宋增武介绍四联公司并让其做四联公司的代办员,宋增武觉得这个公司还是可以的,就开始在四联公司存钱并给公司拉客户存款,并在其家门口还制作了一个“山东四联投资有限公司蝙蝠峪村代办点”的牌子对外宣传。(9)证人刘实业(东里分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初,王金文和孙振杰通过王玉增找到刘实业,并向刘实业介绍四联公司对外吸收存款的业务,给其宣传材料,想让刘实业作为其公司的业务员,刘实业后到县城的公司去了解,王金文接待并且其介绍了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让我也存上点钱,还要发展新的客户,并且保证资金存到公司非常安全,出现问题有他负责,这样刘实业就加入到公司成了业务员,开始发展业务往公司拉存款,在这之后也开始往里存钱。(10)证人杜迟来(南麻一村居委会七区)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左右,王金文通过刘汝新、杜海法找到杜迟来,以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借条的方式向杜迟来借款3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固定收益15%,到期后实际利息17%,并由刘汝新、杜海法作为保证人,至今王金文尚未归还本息。(11)证人高文(历山街道办西沙沟村)证言,证实2013年年初,高文通过王金利向王金文借款1万元,2014年还了3000元或3500元的本金,齐庆忠没有给其写收到条,以后没有再还过钱,并称外面欠着自己的钱,等凑凑就还钱。(12)证人杨成森(中庄镇焦家上庄村)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杨成森通过李德选向王金文借款21万元,2012年6月杨成森给了李德选2万元让其归还到公司,2014年先后三次归还四联公司齐经理共计3万元,最近几年苹果生意不好,没有再还钱。(13)证人张仁吉、李春伟(西里镇后西里村)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张仁吉通过其表弟李春伟(南麻四联公司租赁的李春伟的房屋)向王金文借款20万元,并用其住房作抵押,扣除2个月的利息、服务费等费用共计给其17.7万元,后归还了四联公司一个月的利息和服务费7000元,2015年年底张仁吉凑20万准备归还四联公司时,李春伟称四联公司出了问题,其母亲李桂珍存的11.5万,二姑杨玉芳存的13万共计24.5万提不出来,李春伟让张仁吉将该20万给了自己,并打了收到条。(14)证人赵公泉(中庄镇列里村)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赵公泉通过李德选向王金文借款5万元,借款利息3分,没有抵押,李德选领其到四联公司找齐经理办理的业务,实际收到4.5万元,赵公泉实际偿还了本金4万元,并与齐经理协商以前的利息不还了,只需要再归还1万元的本金。(15)证人周瑾(历山街道办事处东北麻村)证言,证实2012年周瑾通过李德选向王金文借款3万元,四联公司姓岳的给办理的借款手续,实际拿到手的2.7万元,刚开始按月找姓岳的归还利息,后来又找姓亓的归还本息,如果将偿还的利息计算,周瑾已经还完本金。(16)证人王清华(东里镇西村)证言,证实2012年的7月份的时候,王清华给工人发工资急需要钱,到沿河西路四联投资公司找的一个手有残疾的人,办理的业务,当时约定利息是月息3.5分,第二次是8月份,王清华又直接去四联公司找的手有残疾那个人,这次借了5万元钱,拿的也是现金,月息还是3.5分,就这样一共从四联公司借了7万元钱。一共交了利息1.5万元,偿还了本金6万元,还有1万元本金没有还上。我偿还利息本金的时候都是给那个手有残疾的人通过农业银行汇款,剩余这1万元本金王清华回去凑一下,尽快还上。(17)证人李成均(微山县两城乡陈庄村)证言,证实2012年或者2013年的时候,我和王金文在湖南长沙参加民间借贷学习的时候认识的,我们关系一直不错,平时都有联系。大约是在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我由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我就打电话给王金文借钱,当时本来我想借个二三百万用,但王金文最后借给了我200万元,我当时说用两三个月就行,由于我们关系不错,这200万元王金文就没有算利息。我借了王金文这200万元钱以后,他打电话要过,2015年春节前后王金文还到济宁找我要过钱,当时我资金紧张,我也没有还他钱。现住也没有能力偿还。(18)证人孙起军(西里镇裕华村)证言,证实孙起军通过其二叔孙振杰向孙起军借过4万元,实际到手的3.65万元,后归还了2万元的本金及几个月的利息,2015年国庆节时,孙起军给了孙振杰1万元让其帮忙还给公司,现在还欠1万本金没有还,2015年4月份,王金文的哥哥李坤让孙起军转账还款3000元。(19)证人王宗良(南鲁山镇南流水村)证言,证实王宗良与王金文系发小,2011年王金文想成立担保公司,因其名字无法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便用王宗良的名字注册成立了沂源四联投资公司,两人曾到山东四联担保投资公司总部学习了主要业务流程,王宗良虽然系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实际上没有参与公司的运营,不知道公司的运作情况。(20)证人张垚(尚景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尚景公司与淄博正硕公司系业务上和合作关系,尚景公司也运作企业的Q板挂牌业务,但是找其他机构来操作,由于张垚刚刚上任,公司员工变动很大,很难查到是否给正硕公司运作过企业挂牌。(21)证人王三成(王金文的父亲)证言,证实王三成系王金文的父亲,王金文曾借用其身份证注册过一个公司。(22)证人孙振杰证言(东里分公司经理)证言,证实因孙振杰在西里信用社干过,岳增亮、王宗良、王金文游说孙振杰到四联公司上班,经过孙振杰的考察,于2012年月份到东里分公司上班,当时岳增亮负责东里分公司的业务,后来孙振杰担任东里分公司的经理,主要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由业务员跑业务,前台先是李慧后是张晓丛,有时客户到公司咨询,孙振杰就简单介绍一下,四联公司的情况(总部济南,沂源是分公司,中庄、东里也有公司,公司正规,存款利息1.5分,对外放款实物抵押等),客户存钱的,孙振杰给其权益卡和担保函,孙振杰每天下午将存款转给王厚平或王金文。存款在孙振杰名下的,孙振杰按照千分之三拿提成,东里分公司的业务总额的万分之五拿提成。2015.9.2四联公司最后一次支付利息后不再支付利息,东里分公司的业务员都是自己要求干的,不是孙振杰主动联系的,业务员都到四联公司考察过。(23)证人李德选证言,证实我担任中庄分理处经理之后,王金文让我找几个业务员开展业务,因为我以前干过银行代办员有一定的人脉关系,我就找了焦方秋、李继伟、阮照才、刘庆堂、张文红负责跑业务,业务员每万元提成30元,李德选提成为总的业务量提成为每万元5元,并证实中庄分公司房租每年1.6万元,租赁期四年。4、鉴定意见沂源县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四联公司经办的吸收公众存款本金累计64297110.8元,归还本金累计3583110.8元,案发前未归还本金累计金额28466000元,已累计支付利息提成10539391.91元,对外累计借款303万元,未收回借款2754900元,收回借款利息209410元,支付房租及其他费用3444000元。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沂源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28日8:30-2016年3月29日16:50对扣押的王金文持有的电脑主机、U盘,秦超持有的U盘进行检查,并导出相关文件3个,刻制光盘一个随案移送。6、被告人王金文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金文供认2011年王金文和王宗良合伙加盟了山东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沂源分公司,虽然系加盟,但与总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王金文,王金文让其老乡岳增亮加入公司,负责给其招聘员工,后经理王厚平、中庄分公司经理李德选、会计、出纳应聘至公司,公司从总公司拿到宣传品模板后修改称沂源分公司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制成宣传单页对外宣传,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从投资者手中吸收资金,给投资者保证函、权益卡,每个月支付利息,刚开始吸收存款的利息为2分,后改为1.5分,吸收来的存款用于支付利息、公司的开支、新公司(正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与运作,但新公司只运作成功了两家公司上了Q板,基本没有利润,后由于公司没有什么实体业务,公司后期支付不起巨额利息,王金文为逃避债务离开沂源,公司人员及投资人均联系不到王金文。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金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造成巨大损失,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金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单位犯罪,不属个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金文虽然注册成立了公司,但因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主要活动,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该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数额问题不应该认定为6400余万元,6400余万元是多次转存累计的数额,实际数额2800余万元,对犯罪数额应当参照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部分来确定的辩护意见,应当区分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和造成损失的数额,对于参与人所得的利息、业务员和区域经理收到的提成部分,应当在追缴退赔时折抵本金,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比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金文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查封的财物依法退赔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宜山审 判 员 李晓慧人民陪审员 齐元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