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西正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西正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延虎,理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正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黎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山西正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0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皖舜审判员 :张凌山审判员 :师玲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