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吴碧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吴碧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8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中银大厦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043749085。负责人严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向荣,系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吴碧媛,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碧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浙0328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吴碧媛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936元及利息、滞纳金499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16元。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并告知相关执行情况:1、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7年2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发起网络查询。并到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信息情况。3、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门前上巷14号,已抵押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现该案已在本院执行,并已对该财产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等待该财产处置后再参与分配。4、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6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进行网络布控,2017年6月22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后,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8执1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林绍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