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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董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浑江区人民法院,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浑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董伟,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源区湾沟镇胜利街五委。申请执行人浑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董伟罚金执行一案,(2017)吉06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伟应履行的义务为:缴纳罚金1000.00元,且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董伟银行存款1050.00元,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6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