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仁德与古浪金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德,古浪金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968号原告:王仁德,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古浪金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大靖镇长城村。法定代表人:张翔,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社社,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户县草堂镇宋东村海南二街379号。原告王仁德诉被告古浪金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仁德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仁德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仁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853元,减半收取计1426.5元,由王仁德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