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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杨天顺、廖秀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057号起诉人:杨某,男,200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学生,住资中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系杨某之母),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2017年7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杨某的起诉状,请求:判令杨天顺、廖秀英给付杨某父亲杨开权因工死亡后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赔偿协议》。经审查,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如下:杨某之父杨开权于2017年初在高石镇因工死亡后,杨天顺、廖秀英未经杨某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赔偿协议,且未给付杨某,杨某认为二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要求判令杨天顺、廖秀英给付杨某父亲杨开权因工死亡后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赔偿协议》。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的陈述,杨天顺、廖秀英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时杨某没有参与,杨某不是《赔偿协议》上的权利、义务人,与杨天顺、廖秀英也没有权利、义务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杨某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求判令杨天顺、廖秀英给付《赔偿协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