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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盐城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彭二奎、杨丽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彭二奎,杨丽,王建国,崔阿琴,邹仁付,秦红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160号原告盐城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彤,该公司职工。被告彭二奎,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被告杨丽,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被告王建国,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崔阿琴,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邹仁付,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被告秦红春��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原告盐城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二奎、杨丽、王建国、崔阿琴、邹仁付、秦红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盐城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盐城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中斌代理审判员  陈红霞代理审判员  胥 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