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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颜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2461号起诉人:颜华,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李洪明、龚婉娴,分别系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2017年7月13日,本院收到颜华的起诉状。起诉人称其是番禺区珊瑚湾畔小区的业主,广州市番禺区珊瑚湾畔业主大会、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珊瑚湾畔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至6月26日组织召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珊瑚湾畔第六次业主大会,补选6名业主委员和2名候补委员。2017年6月30日,广州市番禺区珊瑚湾畔业主大会、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珊瑚湾畔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公示不公开计票结果,王青华、周建、周智斌、刘敏和XX当选业委会委员。在选举的筹备、投票和计票过程中,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没有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导致选举违背民主原则,被非法操纵,计票结果违法。虽然很多业主多次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投诉,但其一直怠于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甚至在开票时广州市番禺区珊瑚湾畔业主大会、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珊瑚湾畔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欺骗方式不公开计票,街道办工作人员在现场,对广州市番禺区珊瑚湾畔业主大会、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珊瑚湾畔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也予以默许,不进行制止,导致选举结果不真实不合法。故请求法院:确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在广州市番禺区珊瑚湾畔业主大会、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珊瑚湾畔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委会补选时怠于履行职责违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经审查,起诉人要求确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在补选时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但其提交的材料并未显示该业主委员会补选结果,补选过程属于程序性、阶段性行为,无法确定最终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何种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颜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杨一钉审判员 向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