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马某某,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31民初480号原告安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苗某某,系被告马某某之妻。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鹏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苗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9日,被告马某某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向被告马某某催要,其一直推诿不还。现原告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马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苗某某应当共同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前所诉。被告马某某未作答辩。被告苗某某述称(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同其谈话内容),对于该款,其并不知情,不负责偿还。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借款条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马某某、苗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29日,被告马某某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向被告马某某催要,其一直推诿不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某、苗某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60万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借款6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条据可以认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马某某偿还该笔借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苗某某作为借款人马某某之妻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苗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应共同偿还此笔债务。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该笔借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某、苗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某某借款6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马某某、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