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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学飞、沈君涛挪用资金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学飞,沈君涛,蒋超勇,徐海暄,谈建荣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终13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学飞,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桐城市美吉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现住安徽省桐城市。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8日经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汪观利,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何健,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君涛,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研究生文化,桐城市美吉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常熟市。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经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20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玉英,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超勇,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研究生文化,桐城市美吉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韦国、宋明,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海暄,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桐城市美吉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光明,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谈建荣,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桐城市美吉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2011年7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学飞、沈君涛、蒋超勇、徐海暄、谈建荣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皖0881刑初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罗学飞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沈君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被告人蒋超勇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被告人徐海暄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五、被告人谈建荣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六、继续追缴被告人罗学飞、沈君涛违法犯罪所得返还给桐城市美吉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罗学飞、沈君涛、蒋超勇、徐海暄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所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7)皖0881刑初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热烈审判员  方国松审判员  张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