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奇佳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百哥利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奇佳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百哥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934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奇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洛塘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3226-0。法定代表人:董琦,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内蒙古百哥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台阁牧镇沙家营村。组织机构代码07559101-X。法定代表人:李淑娟,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以(2016)浙0481执29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百哥利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无继续查封的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2016)浙0481执293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内蒙古百哥利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481执2934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奇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百哥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以(2016)浙0481执29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内蒙古百哥利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无继续查封的必要。因你单位是呼和浩特市机动车辆登记管理法定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解除(2016)浙0481执293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内蒙古百哥利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附:(2016)浙0481执293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人:周敏联系电话:0573-8701****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浙0481执2934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解封)、协助执行通知书(解封)各一份受送达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地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受送达人签名或捺印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顾艳送达人:周敏、顾艳注: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时使用。2、如同时送达多种诉讼文书,可在“送达文书”一栏中分别填写文书的名称、件数。3、当事人前来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一栏可填写“海宁市人民法院”。4、留置送达的,应当在备考栏内记明情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