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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吴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吴玉莲,吴仁林,黄玉旺,刘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4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南大路5号。主要负责人:蔡川,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玉莲,女,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吴仁林,男,195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黄玉旺,男,1966年12月24日,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刘赛平,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与吴玉莲、吴仁林、黄玉旺、刘赛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吴玉莲、吴仁林、黄玉旺、刘赛平的银行帐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吴玉莲、吴仁林、黄玉旺、刘赛平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记录;经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反馈吴玉莲、吴仁林、黄玉旺、刘赛平有企业注册、车辆等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吴玉莲、吴仁林、黄玉旺、刘赛平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4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