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亦农与北京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亦农,北京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4300号原告:唐亦农,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住北京亦庄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原告唐亦农之妻),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亦庄开发区。被告:北京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取中庄。法定代表人:余乃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亦农(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养老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1759727.9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任职期间,被告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在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降低,被告应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因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退休后养老金数额降低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养老保险金待遇经济赔偿金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亦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