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靳作学与魏学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作学,魏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585号申请人靳作学,男。被执行人魏学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靳作学与被执行人魏学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博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82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玉明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魏学斌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王励审判员 王更新审判员 董延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