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749号被执行人张亚,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109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缴纳罚金1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亚银行存款1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长 刘振宗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马长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权晓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