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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童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525号原告童某,女,1992年6月2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任某,男,1988年2月1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童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