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再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秦刚与刘倩、贵州元和易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秦刚,刘倩,贵州元和易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再8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秦刚,男,1969年8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地区遵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芸,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倩,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红英,北京市雷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贵州元和易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84-186号4号。法定代表人:曾勇。再审申请人秦刚因与被申请人刘倩、原审被告贵州元和易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和易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03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京03民申48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秦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芸、被申请人刘倩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红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刚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实际借款只有940万元,不是1360万元,且已陆续还款900余万元。现请求撤销(2015)朝民(商)初字第03094号民事判决,驳回刘倩的诉讼请求。刘倩辩称,实际借款是1360万元,其中转账940万元,其余是现金付款,秦刚提供证据之款项并非本案之还款,不同意秦刚的再审请求。元和易方公司未发表意见。本院再审认为,秦刚主张其实际收到借款940万元,另提交新证据证明曾还款,刘倩均不认可。上述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030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成审 判 员 张明代理审判员 孙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