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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平湖市佳辉塑料五金厂与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佳辉塑料五金厂,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2812号原告:平湖市佳辉塑料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联盟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L05116013K。代表人:周耀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湖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6439296Y。法定代表人:朱照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佳辉塑料五金厂与被告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13日,原告平湖市佳辉塑料五金厂以被告已履行相应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湖市佳辉塑料五金厂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佳辉塑料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平湖市佳辉塑料五金厂负担。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清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