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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莹刘敏与重庆市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莹,刘敏,重庆市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莹,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敏,女,1974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铁石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62187635。法定代表人:贺顺忠,总经理。上诉人王莹、刘敏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3654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王莹、刘敏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王莹、刘敏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王莹、刘敏上诉称,二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江北区XX镇XX村X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的租赁房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XX大道,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