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2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贾亮与银川易大融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亮,银川易大融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2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贾亮,男,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易大融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易荣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银川易大融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贾亮支付工资及补助11102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7元,合计111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川易大融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6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