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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白雪江与王淑英、白云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雪江,王淑英,白云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264号申请人:白雪江,男,1973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王淑英,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白云玺,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宁城县天义镇金宇城A区7号楼5单元502室。申请人白雪江以与被申请人白云玺欠其500000.00元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淑英(系白云玺之妻)住房公积金97647.00元,冻结被申请人王淑英(系白云玺之妻)工资393107.00元.冻结被申请人白云玺住房公积金9246.00元。本案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分公司提供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淑英(系白云玺之妻)住房公积金97647.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淑英(系白云玺之妻)工资393107.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白云玺住房公积金9246.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3020.00元,邮寄费44.00元,由申请人白雪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牧 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