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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鹏诉宋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宋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80号原告:周鹏,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宋钰,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诉被告宋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对被告宋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周鹏承担。审 判 长  郭 蓉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