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民初8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淑娟与东莞市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娟,东莞市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8413号原告:周淑娟,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东莞市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湖景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学斌。原告周淑娟诉被告东莞市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周淑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淑娟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覃进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