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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奇,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336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奇,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54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某至今未履行,故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在该账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341501270000124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75.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