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奇,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336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奇,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54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某至今未履行,故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在该账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341501270000124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75.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