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183号原告:秦某某,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凤斌,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秦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庆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