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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涂小善与朱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小善,朱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119号原告:涂小善,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黄狄卿,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平,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号*楼**楼。负责人:陈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小善与被告朱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同时也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小善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叶科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