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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金磊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金磊,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邹城市。2016年4月5日因吸毒被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国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金磊向吸毒人员秦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约0.8克。2、2016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杨金磊向吸毒人员赵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约1.5克。综上,在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金磊从济宁陈乐(另案处理)手里购买冰毒,贩卖给陈硕、赵某(均已判刑)约2.3克冰毒。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杨金磊在邹城市体育广场附近被邹城市公安局古塔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金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金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其只是帮秦某、赵某去济宁找陈乐购买冰毒,然后从中抠出一点冰毒自己吸食,其没有加价贩卖给秦某、赵某。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金磊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冰毒后,贩卖给吸毒人员秦某、赵某(均已判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金磊向吸毒人员秦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约0.8克。(二)2016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杨金磊向吸毒人员赵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约1.5克。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杨金磊在邹城市体育广场附近被邹城市公安局古塔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杨金磊没有为秦某代购冰毒,杨金磊的冰毒从哪里来的秦某不知道,多少钱买的秦某也不问。秦某向杨金磊购买冰毒时,先联系杨金磊问他有冰毒吗?杨金磊说他有,每次买冰毒前杨金磊都要求秦某先付钱,然后让秦某等他的电话,隔段时间杨金磊再联系秦某,把冰毒卖给他。2015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秦某在邹城市大胡社区向杨金磊购买了200元钱的冰毒大约0.4克,当时是先把钱给杨金磊,杨金磊电话通知秦某去大胡拿的冰毒。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秦某在邹城市实验中学附近楼外楼宾馆向杨金磊购买了200元钱的冰毒约0.4克,钱是之前给了杨金磊。后来因杨金磊的毒品质量不好就没再买。(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杨金磊说想吸食冰毒了就找他买,他有货源。赵某第一次向杨金磊购买冰毒是2016年春节前一天,大约是一月份,赵某先给杨金磊打电话联系说想买冰毒吸食。杨金磊说他住在邹城市实验中学附近的楼外楼三楼,杨金磊让赵某到楼外楼找他,之后赵某到了楼外楼给杨金磊600元钱,杨金磊给其一袋冰毒约一克。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赵某到马庄杨金磊出租的房子,给了杨金磊300元钱,向杨金磊购买了冰毒0.5克。2、被告人杨金磊的供述证实:杨金磊认识秦某后,知道秦某吸食冰毒,杨金磊告诉秦某自己认识一个卖冰毒的人,之后秦某想吸毒了就给杨金磊打电话。第一次是2015年9月底的一天,秦某打电话说想吸毒,杨金磊打的到了新一中北门联系了秦某,秦某给杨金磊200元钱,过了约2个小时左右,杨金磊打电话给秦某说东西(指冰毒)到了,让秦某去大胡附近来取,杨金磊把一小包冰毒约0.4克给了秦某。第二次是2015年冬天,大约是12月份的一天,杨金磊在邹城市实验中学附近楼外楼宾馆三楼开的房间,秦某打电话我说想吸毒,杨金磊说其现在在楼外楼住着,让秦某过去,秦某到了杨金磊住的宾馆给杨金磊200元钱,杨金磊让秦某过2个小时再去找他,过了约2个小时,杨金磊把一小包冰毒约0.4克给了秦某,秦某从中抠出一点给杨金磊作为杨金磊的跑腿费。2016年的春节前大约是一月份的一天,杨金磊在邹城市实验中学附近的楼外楼三楼开了个房间,赵某给杨金磊打电话说想从杨金磊这里买点冰毒。杨金磊让赵某到楼外楼来找他,赵某来到后给了杨金磊600元钱,过了约有2个小时左右,杨金磊把约1克的小袋冰毒给了赵某。2016年春节后大约二三月的一天,赵某到马庄杨金磊租住的房子来找杨金磊,赵某给杨金磊300元钱,说让杨金磊给他弄点冰毒来玩,杨金磊收下赵某的钱就出去了,过了一会杨金磊从外面回来,把0.5克的冰毒给了赵某。杨金磊贩卖给秦某、赵某冰毒时,每次都从中抠出一点冰毒作为自己的报酬。3、辨认笔录证实:杨金磊辨认出秦某、赵某、陈乐;秦某、赵某辨认出杨金磊等。4、办案说明、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杨金磊于2016年8月28日在邹城市体育广场附近被巡逻民警抓获及暂未查找到杨金磊所供述的贩卖毒品人员陈乐。5、办案说明及提取的杨金磊手机里存的电话信息证实:被告人杨金磊与秦某、赵某有通话记载但通话记录因超过六个月无法提取。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5日杨金磊因吸食毒品被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金磊身份情况及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磊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金磊辩解其只是帮秦某、赵某去济宁找陈乐购买冰毒,然后从中抠出一点冰毒自己吸食,其没有加价贩卖给秦某、赵某。经查,被告人杨金磊在侦查机关供述其认识秦某后,知道秦某吸食冰毒,杨金磊就告诉秦某他认识一个卖冰毒的人,之后秦某想吸食冰毒了就给杨金磊打电话购买。证人秦某证言证实杨金磊没有为其代购冰毒,杨金磊的冰毒从哪里来的其不知道,多少钱买的其也不问。秦某向杨金磊购买冰毒时,先联系杨金磊问他有冰毒吗?杨金磊说他有,每次买冰毒前杨金磊都要求秦某先付钱,然后让秦某等他的电话,再联系秦某,把冰毒给他。证人赵某证言亦证实杨金磊曾说,想吸食冰毒了就找杨金磊买,他有货源。上述证据均证实被告人杨金磊系积极主动地贩卖冰毒给他人,而不是仅仅代购。被告人杨金磊按照自己的意愿联系购买毒品,然后卖给秦某、赵某。其行为完全受自己的意志支配,主动性明显。而一般的代购是代购者被动地按托购者的意愿办事,即向托购者指定的毒贩购买指定数量、品种的毒品,或者说代购者仅起到了跑腿作用,缺乏明显的主动性。而本案中,被告人杨金磊积极组织毒品的货源向他人出售,无论其是直接加价后贩卖,还是抠出部分毒品作为自己的利润或者“跑腿费”,其主观上有贩卖的故意,其行为客观上加剧了毒品向社会的扩散与流转。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可罚性。综上,被告人杨金磊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杨金磊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金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程英华审 判 员  尚旭阳人民陪审员  聂有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