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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7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管鹏飞与宋涛、高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鹏飞,宋涛,高禹,闫进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001号原告管鹏飞,男,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涛,男,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禹,男,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闫进良,男,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鹏飞与被告宋涛、高禹、闫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鹏飞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宋涛、高禹、闫进良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我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玲娟助理审判员  逄伟宏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