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立平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立平,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广饶县,捕前住广饶县。2017年2月7日,因吸毒被广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2月2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裴云鹏,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立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立平及其辩护人裴云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以来,在广饶县贵和苑小区南区12号楼1801室,被告人赵立平多次容留赵某2、赵某1、刘某、李某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立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2、赵某1、刘某、李某证言,广饶县公安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获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赵立平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立平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立平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立平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立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于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