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5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张洪杨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李国贤,刘世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0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850273XY,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负责人:刘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市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洁,重庆市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贤,男,1963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世莲,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李国贤、刘世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末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