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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海与潘承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潘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4执44号申请执行人吕海,男,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潘承义,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吕海与被执行人潘承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吉2424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海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吕海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潘承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海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潘承义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再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4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忠执行员  秦四福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