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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岳定甫与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定甫,李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520号原告:岳定甫,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贵州三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41051059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祥,贵州三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610110198。被告:李敏,女,1984年7月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六枝特区,原告岳定甫与被告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岳定甫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定甫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定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岳定甫负担。审判员 吴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习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