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全航轮胎有限公司与邱风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全航轮胎有限公司,邱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全航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和家村村委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21844183X。法定代表人:马海建,经理。被执行人:邱风忠,男,汉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全航轮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风忠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山东全航轮胎有限公司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