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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印再兴与扶余市三岔河镇郊老鹰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再兴,扶余市三岔河镇郊老鹰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822号原告印再兴,男,1940年8月25日生,现住扶余市。被告扶余市三岔河镇郊老鹰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连柱,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印再兴诉被告扶余市三岔河镇郊老鹰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红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