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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更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加本盗窃一案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加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1118号罪犯周加本,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于青海省尖扎县,藏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14年7月8日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尖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周加本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加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加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加本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彦邦审判员  胡红霞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