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忠学与张建新、司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忠学,张建新,司宇,杨小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624号原告:丁忠学,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张建新,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司宇,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第三人:杨小军,男,住如皋市。原告丁忠学与被告张新建、司宇,第三人杨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忠学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00元(己减半),由原告丁忠学负担。审 判 长 袁好峰代理审判员 张正鹏人民陪审员 王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凤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