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敖特根格日乐申请孟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特根格日乐,孟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325号申请人敖特根格日乐,蒙古族,牧民,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孟根花,蒙古族,牧民,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人敖特根格日乐申请执行孟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敖特根格日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孟根花工资来偿还债务。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内0626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双 胡 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