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冷某雷某与魏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冷某,魏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719号原告:雷某,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冷某,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魏某,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冷某与被告魏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冷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冷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雷某、冷某负担。审判员 董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