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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48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东华与徐荣东借款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冬华,徐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8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冬华,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徐荣东,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胡东华申请执行徐荣东借款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488993.5元,执行费723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胡冬华申请执行徐荣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丁 轮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