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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627孙小珍与勇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珍,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孙小珍,女,196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勇伟,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孙小珍与勇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勇伟应支付孙小珍59969.61元及利息,因勇伟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小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勇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登记,其名下有车牌为苏B×××××号小型汽车一辆现无法找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勇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9969.61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执行提出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8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家兴。 来自